内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证学院采购设施设备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设施设备采购工作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购买相关主体、程序及职责
第三条 学院购买设施设备主体、程序及职责严格按照《欧洲杯正规下单平台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条 学院委托的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均已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站上注册备案,纳入学院《招标项目代理公司统计表》(附件1)中,根据学院采购项目的类别及需求,结合代理公司以往在该方面的成功案例,确定招标代理方案,委托信誉良好且具备足够实力的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第三章 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
使用单位是学院采购设施设备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到货与接收、开箱初检、配合货物安装调试、选派人员参与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 中标供货商应当配合使用单位做好货物验收,提供货物验收相关的技术、服务、数量、质量、安全等资料。
第六条 资产管理科履行对学院采购设施设备履约验收管理,建立完善履约验收监管体系,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按时组织验收。
第四章 履约验收程序
第七条 到货与接收。供货合同签订后,资产管理科须督促中标供货商按期供货,使用单位应负责货物接收与安装的配合工作,做好内外包装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包装箱上标志、名称、型号是否与合同一致。
第八条 开箱检查。使用单位应查看设备的铭牌标识和包装箱内应随带资料是否齐全(质量证明文件、安全标准等),货物和附件外表有无破损,并做好现场记录。发现问题应拍照留据。对进口免税货物,由外商安装调试的,必须在外商技术人员或中标供货商人员在场时,共同开箱清点。以合同和装箱单为依据,使用单位检查主机、附件的种类和数量,逐件清点核对,做好数量验收记录,写明箱号、品名、应到和实到数量,以备必要时向中标供货商索赔。清点时应仔细核查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与合同、装箱单是否一致。
第九条 货物安装调试。
1.按照货物对环境要求,使用单位需做好装机前的准备工作,如安装使用场所的水、电、地基等,货物安装由使用单位协助中标供货商完成。
2.货物安装完毕,使用单位负责人及设备操作人员应按合同、货物说明书要求,对货物、货物各项功能及指标进行检查,检查货物铭牌、性能指标是否与说明书相符,是否与合同相符。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反映给中标供货商解决。
第十条 验收申请。货物安装调试正常运转达到验收条件后,中标供货商向资产管理科提出验收申请,资产管理科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启动项目验收。针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金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准备时间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验收实施。
1.自行验收。1万元以下的办公耗材采买由使用部门自行验收,资产管理科进行督查并留签收单存档。
2.联合验收。1万元以上或云南省政府采购云平台上采购的设施设备由使用部门、专业技术教师、资产管理科、纪检科、财务科共同组成验收工作小组进行验收。
3.自行验收小组人员需包含部门使用人、部门负责人。
4.联合验收小组人员包含资产管理科、使用部门负责人、纪检科、财务科、至少2名以上了解货物使用性能的专业技术教师组成。
第十二条 验收内容。验收现场由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内容依据采购合同和投标响应文件进行,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核查设施设备供货明细表;
2.供货商是否严格执行合同和投标文件条款供货并安装;
3.使用单位是否按货物说明书进行各种性能指标的测试,测试结果是否达到要求;
4.质量验收时要认真做好记录,若发现质量问题,根据合同规定退货、更换或要求厂家派人员检修;
5.对货物的验收需有第三方提供验收测试报告的应审核其资质及测试报告内容。
第十三条 验收意见。验收小组须出具书面的结论性验收意见,验收意见为合格是办理资产入库、财务结算的必要条件。验收小组应填写验收单,并由验收小组成员及中标供货商签字盖章后报资产管理科存档。
验收的结果与采购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完全符合的,须提供经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科同意的货物变更情况说明和相关佐证材料,经验收小组认定中标供货商所提供的货物比合同约定内容提高了使用功能和标准或者属于技术更新换代产品,在不影响、不降低整个项目的运行质量和功能以及合同金额不提高的前提下,验收小组可以出具合格意见。
第十四条 验收意见为不合格,由资产管理科组织使用单位与中标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形成书面材料报院领导审批,经院领导会议研究后实施。如协商无法达成,则按相关法律程序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 除涉密情形外,在验收报告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在“云南省政府采购网”公开验收结论(仅限于政府采购项目),公告期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采购设施设备验收完结后,资产管理科应当将验收小组名单、验收原始记录、验收结论等资料作为采购档案妥善保管,不得伪造、编造、隐匿或者违规销毁,验收资料保存期为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可采用电子版存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验收技术专家从学院相关专业技术教师、教授、部门负责人中邀请。
第十八条 采购设施设备验收结束后,资产管理科须在财务科出具支付凭证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固定资产入账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资产管理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