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图书馆各类读者借阅文献资料,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图书馆所藏文献资料系国家资产,读者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图书,不得有拆散、剪裁、圈点、涂划等污损图书的行为。
第二条 图书馆图书按照流通类型可分为外借图书和阅览图书。
(一)外借图书:包括开架外借图书和开架外借过刊。
(二)阅览图书:各类期刊,报刊、杂志等。
第三条 借书权限
(一)外借图书
1.借书限额:持借阅卡的在编在职教职工为15册,其它类型教职工为10册;持借阅卡的学生为10册。
2.借书期限:教职工60天,学生30天(暑假、寒假不计入内)。借书期满前教职工、和学生可按原有借期续借1次。续借图书如有其他读者预约,图书馆可随时催还借出的图书。
(二)阅览图书:阅览图书不可外借
第四条 读者须按期归还图书。流通图书逾期不归还者,从逾期当日起计算逾期费,每册每天0.1元,累计到还书为止。凡有逾期图书未还者,逾期累计超过30日,从第 31日起暂停其图书馆一切服务权限,待归还图书并结清逾期费后方能恢复所有权限,逾期费可以现金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