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学校图书固定资产的管理,保证书刊的广泛流通和图书资料的完整,同时引导师生爱护书籍的习惯,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凡向本馆借阅的图书、杂志等资料,必须严加爱护,不得卷折、涂写、答题、污损、撕页或遗失,如有发生按本办法处理。
第二条 遗失图书,须购买原版本书赔偿(影印本、复制本无效),赔偿的图书必须完好、无污损方可注销借书记录。对于无法购买到原版本图书的情况,可以同名内容相同或者有同等收藏价值的图书代替。
第三条 污损图书按下列情况处理:
1.损坏严重,影响图书内容完整及使用、保存,应购原版本书赔偿,无法偿还原书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处理。
2.污损或损毁图书封面和书刊内容的,责其进行修复,若无法修复,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处理。
第四条 丢失期刊、报纸等其他类型文献参照第二条赔偿标准赔偿。如果不能购买到原本期刊、报纸的可以赔偿丢失期刊、报纸的复印件。
第五条 对损坏图书者,除需照章赔偿外,另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停止图书馆相关功能使用权限,或上报学校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未办手续、私自携书离开图书馆者,一经发现,按偷窃文献论处。本馆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暂停图书借阅证件使用权限、通报读者所在部门、二级学院(中心)、上报学校子以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将送交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