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国家振兴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州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专门人才,毕业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方针政策是“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充实生产、科研、教学第一线的方针,贯彻学以致用,人尽其才的原则。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的领导下,设立学院、二级学院(部、中心)两级工作机构,分别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
第五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各方面的关系;制定学院就业工作方案,协调、指导、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学院(部、中心)的就业工作;讨论决定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招生就业科是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省和州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学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安排部署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
2.负责学院毕业生基础数据录入和审核工作,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就业情况;
3.积极向用人单位宣传介绍学院情况,负责收集和管理用人单位需求信息,建立用人单位信息资料库等;负责联系用人单位,审查在学院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4.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多渠道发布宣传毕业生就业政策;
5.更新维护学院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毕业生就业微信公众号;
6.规范毕业生推荐工作,督促毕业生及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维护国家利益,保障学院、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7.做好就业协议书网签审核及发放工作,指导、审核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毕业生就业方案;
8.开展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工作和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收集毕业生相关就业证明材料;
9.组织开展毕业生教育活动和毕业生离校派遣工作;
10.布置、协调、指导、检查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毕业生就业工作,不定期公布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就业情况;
11.负责对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
12.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3.做好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总结。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部、中心)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就业信息员、毕业班班主任和毕业班辅导员为就业指导员,在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毕业生就业的指导、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本二级学院(部、中心)毕业生就业教育和毕业教育工作计划,研究决定本二级学院(部、中心)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在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全员化、全程化开设就业指导课,做好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就业指导、就业教育和管理工作;
3.积极联系就业单位,审查在学院内进行招聘活动的用人单位资格,及时公布就业需求信息,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和情况介绍工作,组织安排毕业生参加供需见面活动;
4.做好毕业生就业推荐鉴定和毕业鉴定工作;
5.进行毕业生毕业去向跟踪,收集就业证明材料,做好登记、上报工作;
6.配合学院组织毕业生开展文明离校活动;
7.做好二级学院(部、中心)就业工作总结;
8.完成学院安排的其他就业工作任务。
第八条 毕业生的职责和义务:
1.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成学业;
2.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要多渠道、多形式就业,积极参与灵活就业、自主创业,要积极到小微企业以及基层急需人才的地区和单位工作;
3.积极主动参加各类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及网络招聘活动;
4.做到文明离校,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上奉献才智,为校争光。
5.配合学院收集就业信息和提供就业证明材料。
第三章 就业工作经费
第九条 就业工作经费是用于联系接待用人单位、举办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开展就业指导、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的专项业务经费。
第十条 就业工作经费按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的要求,在学院年度经费中拨出一定额度作为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学院批准使用。
第十一条 就业工作经费由招生就科统筹预算,财务科负责监督和管理。各二级学院(部、中心)举办供需见面会、毕业生资源信息宣传、就业指导工作队伍建设等专项工作和活动,经审批后可列入就业工作经费开支。
第四章 就业工作评估考核
第十二条 就业工作评估考核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就业工作列入学院工作的评估考核范围。
第十三条 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评估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院工作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 评估考核内容、标准由招生就业科制定,报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执行。评估考核工作必须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二级学院(部、中心)应届毕业生毕业去向落实率等为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专科(中专)毕业生。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毕业生就业工作法规、规章、政策等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招生就业科负责解释。